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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忠敏与被执行人邓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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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忠敏,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被执行人邓泽雄,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田东县食,住田东县食品公司集资房**>

申请执行人唐忠敏与被执行人邓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117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荣联

书记员:黄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