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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荷巨与马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菏开民初字第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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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荷巨,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同上。被告:马合秋,男,45岁,现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荷巨与被告马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荷巨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荷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荷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荷巨承担。

审判员:荣晓雪

书记员:孔祥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