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荷巨,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同上。被告:马合秋,男,45岁,现住菏泽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荷巨与被告马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荷巨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荷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荷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荷巨承担。
审判员:荣晓雪
书记员:孔祥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