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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连英与陈益民、王君民执行裁定书

(2013)菏开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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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连英,农民。被执行人陈益民。被执行人王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卫民与被执行人李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长高长期不在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菏开执字第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军审判员:宋时灿审判员:葛广科

书记员:王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