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连英,农民。被执行人陈益民。被执行人王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卫民与被执行人李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长高长期不在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菏开执字第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军审判员:宋时灿审判员:葛广科
书记员:王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