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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菏开民初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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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军转培训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被告张考俊,市民,()。委托代理人付德,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0元减半收取13860元,由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胜利审判员:王平文代理审判员:郭红梅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