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军转培训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被告张考俊,市民,()。委托代理人付德,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0元减半收取13860元,由原告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胜利审判员:王平文代理审判员:郭红梅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