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季芊妍,居民。申请执行人韩贞龙,居民。被执行人颜晓红,居民,被执行人颜山翔,居民。被执行人焦红,居民。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艳霞撤回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季芊妍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黄传华审判员:刘朝阳审判员:庄向民
书记员:孔祥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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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季芊妍,居民。申请执行人韩贞龙,居民。被执行人颜晓红,居民,被执行人颜山翔,居民。被执行人焦红,居民。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艳霞撤回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季芊妍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黄传华审判员:刘朝阳审判员:庄向民
书记员:孔祥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