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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桂香与梁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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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桂香,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梁成山,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桂香与被执行人梁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菏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姚辉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