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郝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山。被执行人:杨惠兰。被执行人: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工贸发展基地。法定代表人韩宗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宗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并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学三审判员:郭成海审判员:褚涛
书记员:张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