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祥国。被执行人:巴国防。被执行人王彦脂。被执行人:东营市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胜坨镇工农村北2公里。法定代表人巴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垦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7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并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尚学三审判员:郭成海审判员:褚涛
书记员:韩卫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