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友进。被执行人王少飞。被执行人王惠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友进与被执行人王少飞、王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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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潘友进。被执行人王少飞。被执行人王惠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友进与被执行人王少飞、王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