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正兵。被执行人马晓利。被执行人马仕钊。被执行人王爱芹。被执行人刘言漠。被执行人郝建东。被执行人徐立敏。被执行人王绪琦。被执行人金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兵与被执行人马晓利、马仕钊、王爱芹、刘言漠、郝建东、徐立敏、王绪琦、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