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海波与芜湖市宏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8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海波,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宏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中跃,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7月21日作出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曹海波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4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670元,执行费7477元合计5551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宏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伍拾伍万伍千壹百肆拾柒元(¥555147.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旭征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