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爱容,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南新路**,身份证号码3402211969********。被执行人:陶金花,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政和行政村许王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0********。被执行人:王封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住址同上份证号码34022119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60元、执行费20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陶金花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