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中贵,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焦村行政村王村嘴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75********。被执行人:董和平,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丰和行政村永红自然村**。身份证号3425011970********。被执行人:董平,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身份证号34022119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平的工资收入人民币3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