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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华英与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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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付华英,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职员,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东头湾小区木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3425211961********。被执行人:陈英,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陶辛火车站职工宿舍**。身份证号34250119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英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5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