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凤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供销社宿舍******,身份证号码3402211971********。被执行人:胡昌悌,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系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隆兴行政村塘垾自然村**证号码3402211981********。被执行人: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精细化工园构代码6614400XX。法定代表人:胡昌悌,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330元、执行费1430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昌悌、芜湖县双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