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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姚燕珍与韦亮、邹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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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燕珍,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亮,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邹莉莉,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燕珍诉被告韦亮、邹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燕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燕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为358元,由原告姚燕珍负担。

审判员:樊燕玲

书记员:胡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