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张生,男,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长银,男,57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
本院在受理杨张生与陈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长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长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长银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