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芝燕,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黄荣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
本院在受理孙芝燕与黄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荣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荣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荣俊存款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