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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焦捷与鲍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琅执字第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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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捷,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鲍彬,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受理焦捷与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鲍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鲍彬存款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苏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