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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平与洪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2)大执字第0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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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平被执行人:洪大林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洪大林在工商银行大通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全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