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平被执行人:洪大林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洪大林在工商银行大通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全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