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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志祥与程大业、方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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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汪志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大业,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来爱,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程大业和方来爱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大业、方来爱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红升

书记员:曹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