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志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大业,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来爱,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程大业和方来爱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大业、方来爱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红升
书记员:曹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