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利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孟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于2013年元月七日作出(2013)歙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将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予转让,转让费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孟小玲在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的120000万元股权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剑峰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