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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洪利斌与孟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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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利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孟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于2013年元月七日作出(2013)歙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将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予转让,转让费用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孟小玲在黄山建立德纸制品有限公司的120000万元股权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剑峰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