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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福荣与方淳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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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福荣,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淳峰,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永勤,女,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储蓄存款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淳峰银行存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