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福荣,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淳峰,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永勤,女,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储蓄存款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淳峰银行存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