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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广中、戚美媛与方正富、方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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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广中,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戚美媛,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方雪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歙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方正富、方雪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雪兰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雪兰银行存款1119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剑峰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