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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与阚开华、吴淑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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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阚开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淑日,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查封被执行人吴淑日的歙县徽城镇古关村下葛塘安置小区4幢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