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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洪邦钊与被执行人李国林、许仙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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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洪邦钊,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李国林,男,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许仙巧,女,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人洪邦钊与被执行人李国林、许仙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国林、许仙巧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李国林的银行存款40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永来

书记员:曹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