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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邡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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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邡被执行人王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邡与被执行人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锋归还原告王邡借款56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原告王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王锋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锋先后二次共交付现金50238元,交纳执行费747.50元,下欠8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邡与被执行人王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锋于2013年8月25日前一次性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邡8000元,本院不再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尚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