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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光弟与苏振军、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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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光弟被执行人苏振军被执行人王建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弟与被执行人苏振军、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苏振军和王建丽共同归还原告李光弟借款本金9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10年7月5日起按10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2011年1月24日起按9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苏振军和王建丽负担。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苏振军与申请执行人李光弟于2013年7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振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光弟本息合计共12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先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分四次履行,2013年7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归还3000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广弟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苏振军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光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