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莉莉,女,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立文,男,住安徽省歙县第三人江红香,女,住安徽省歙县
汪莉莉与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歙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之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江红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念煌审判员:姚生审判员:叶剑峰
书记员:叶剑峰(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