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宜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和居鸟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劲奇,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宜超与安徽和居鸟有限公司(简称和居鸟公司)、李劲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三川木业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三川木业公司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宜超申请强制执行和居鸟家居公司、李劲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钢结构厂房一处。该钢结构厂房系案外人三川木业公司的资产,和居鸟公司和三川木业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单位。该查封是错误的。案外人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郭宜超称,和居鸟公司和三川木业公司属子母公司,为一个经营实体。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汉三,住所地是同一场所。钢结构厂房是和居鸟公司的。和居鸟公司和李劲奇未答辩。案外人三川木业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三川木业公司宿州国用(2011)第2011007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坐落在宿州市开发区金泰路东侧,金江三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属三川木业公司,被查封的钢结构厂房坐落在三川木业公司使用的土地上;2、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坐落在宿州市开发区金泰路东侧,金江三路南侧的房屋产权属三川木业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郭宜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和居鸟公司和三川木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汉三,住所地是同一场所。本院调取的材料:1、执行依据本院(2013)埇民一初字第0200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2013)埇执字第1089号执行通知书,证明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和居鸟公司和三川木业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和公司变更信息,证明和居鸟公司和三川木业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由李汉三变更为李小强,股东也变更了,和居鸟公司与三川木业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投资比例相同。
本院查明,和居鸟公司和三川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投资比例相同,办公地点是同一场所。本院查封的钢结构厂房坐落在三川木业公司使用的土地上,无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钢结构厂房虽坐落在三川木业公司使用的土地上,但因其与和居鸟公司混同使用办公场地,又不能举证证明该厂房系独立于和居鸟公司的资产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东投资比例相同。故案外人提出的钢结构厂房为其所有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案外人的异议主张,可另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宿州市三川木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杜文壮审判员:刘丽玲
书记员:刘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