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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纪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滨执异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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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纪海龙,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孙芹,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曰广,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级容,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曰广与被执行人陈级容、纪海龙、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庭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异议人纪海龙、孙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也未收到与此案有关的开庭传票等。请求对该判决不予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曰广与被告陈级容、纪海龙、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7日,本院立案庭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向纪海龙、孙芹邮寄了(2013)滨民三初字第15号案件的开庭等材料,其中邮寄给纪海龙的回执写明因原址查无此门号、孙芹的以家中无人等理由,未送达两被告。2013年3月14日,本院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依法向陈级容、纪海龙、孙芹公告送达开庭等相关手续。2013年6月2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作出(2013)滨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被告陈级容、纪海龙、孙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曰广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同时判决逾期付款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陈级容、纪海龙、孙芹负担。2013年7月13日,本院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陈级容、纪海龙、孙芹公告送达(2013)滨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曰广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2013)滨执一字第712号。2013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纪海龙、孙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张曰广与被告陈级容、纪海龙、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手续,在邮寄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开庭手续;另外民事判决书经公告已向陈级容、纪海龙、孙芹送达,故异议人纪海龙、孙芹称案件未开庭、判决书未收到的辩解不能成立。如异议人对生效判决有意见,可按照再审程序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纪海龙、孙芹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明审判员:张俊杰审判员:安强

书记员:马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