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军朝,男。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阿庆,公司总经理。被告:舒阿庆。被告:黄长清,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朝诉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黄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军朝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宁国市亿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阿庆、黄长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朝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何军朝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费成兴人民陪审员:刘桂兰人民陪审员:沈宣宁
书记员:黎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