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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同芳与万本英、丁家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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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同芳,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万本英,女,193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家全,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02)东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本英、丁家全的银行存款2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