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同芳,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万本英,女,193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家全,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02)东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本英、丁家全的银行存款2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