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俊,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家松,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家松的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