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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守勇与罗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2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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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守勇,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罗权,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权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