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守勇,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罗权,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权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