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晏,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曹旭,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旭,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旭、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