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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秀勇与何新玉、王云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瑶执字第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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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秀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何新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云家,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新玉、王家云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