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秀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何新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云家,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新玉、王家云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明执行员黄胜执行员万斌红
书记员:王小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