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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郭素花与王海荣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3)小民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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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郭素花。被申请人王海荣。

申请人郭素花与被申请人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海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田晓彩

书记员:黄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