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琼,女,生于1965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张轶能,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被执行人肖泽峰,女,生于1970年12月30日。
张琼申请执行张轶能、肖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邻水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泽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5900元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良峰
书记员:方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