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静,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曾文屏,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被执行人黄娜娜,女,生于1978年2月9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邻水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静申请执行曾文屏、黄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静和被执行人曾文屏、黄娜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兑现,申请执行人王静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娜娜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光明
书记员:甘冬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