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儒勇,男,生于1966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刘建义,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李秀碧,女,生于1965年2月22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儒勇申请执行刘建义、李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建义、李秀碧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光明
书记员:甘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