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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淑容与周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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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淑容。委托代理人兰荣。被执行人:周明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明祥座落于宜宾县普安乡青龙村*组宜林证字(*)第*号林地共*亩林权。二、被执行人周明祥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