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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应霞与艾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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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应霞,女,生于1966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艾云芳,女,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合江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艾云芳之夫陈廷友位于合江县凤鸣镇禹王街的商业用房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艾云芳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艾云芳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艾云芳之夫陈廷友位于合江县凤鸣镇禹王街的商业用房一间(面积44.9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杨建华审判员:崔茂强

书记员:罗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