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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温孝荣与夏有利、温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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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孝荣,男,生于1953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夏有利,女,生于1953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温泉英,男,生于1946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合江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温孝荣申请执行夏有利、温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合江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夏有利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十一段老泸巷的营业用房(面积:107.03㎡),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夏有利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孝荣同意解除前述营业用房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有利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十一段老泸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7.0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唐勇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