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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志昴是、曾显英与胡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合江执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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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志昂,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曾显英,女,生于1950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胡万福,男,生于1971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万福所有的位于合江县虎头乡河坝村五社(现河坝场小地名“灯杆榜”)的住房壹套。二、被执行人胡万福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胡万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胡万福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胡万福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华

书记员:牟德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