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中,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袁国清,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
冻结袁国清的工程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赵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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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中,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袁国清,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
冻结袁国清的工程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赵春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