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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施长寿与窦庭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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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长寿,男,生于1954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窦庭金,男,生于1971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施长寿申请执行窦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窦庭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窦庭金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枣林桥社区月亮街3号楼3单元4楼5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