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长寿,男,生于1954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窦庭金,男,生于1971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施长寿申请执行窦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窦庭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窦庭金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枣林桥社区月亮街3号楼3单元4楼5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建华
书记员:唐朝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