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清,女,生于1954年7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余群仙,女,生于1969年12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836号张清与余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了余群仙现金1000元,裁定扣留、提取余群仙工资、奖金、福利等22800元未果,对余群仙司法拘留十五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哲
书记员:曾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