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春华,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海燕,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执行人王洪涛。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3年11月11日该案恢复执行,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琳琳审判员:李玉民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