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边玲,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心粮库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太刚,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心粮库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玲与被执行人王太刚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太刚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尚未执行部分已对被执行人王太刚收入存款予以冻结。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