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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边玲与被执行人王太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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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边玲,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心粮库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太刚,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心粮库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玲与被执行人王太刚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太刚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尚未执行部分已对被执行人王太刚收入存款予以冻结。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